北京市无人驾驶汽车新增条例!哪些情况可上路?
无人驾驶车辆经过道路测试、示范应用、安全评估等程序后,可申请开展道路应用试点。
12月31日上午,《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》由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,将于2025年4月1日施行。
包括依照国家标准具备有条件无人驾驶、高度无人驾驶、完全无人驾驶功能的汽车。
接下来,完成道路测试并达到规定条件,需要测试载人载物等应用场景的,需要申请开展示范应用活动
之后再进行安全评估,通过安全评估的,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申领无人驾驶车辆号牌,申请开展道路应用试点
1、安全评估的方式,包括专家论证、第三方机构检测,以及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。
2、开展道路应用试点活动也应具备一定条件,例如相应的运行运营能力、责任承担能力、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相关保障能力,有完善的运营方案、运行安全保障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等。
自动驾驶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建设,能够最终靠改造现有路侧基础设施的方式推进。新建、改建、扩建道路,应当按照相关发展规划要求,与无人驾驶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建设衔接。
市政府根据本市智慧交通发展规划和无人驾驶汽车发展规划,统筹确定和调整无人驾驶汽车可以通行的区域、道路。
相关部门将根据本市道路承载能力等真实的情况,分阶段、按区域开放重点应用场景,确定相关应用场景车辆的总量,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场景落地计划。
相比较最初的征求意见稿,出台后的条例新增了“个人乘用车出行”这一应用场景,对于个人消费者“放手”开车开了一扇门。
列入汽车产品目录并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无人驾驶汽车,能够适用于个人乘用车出行。个人乘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道路通行规定和车辆使用说明,掌握并规范使用无人驾驶功能。
道路应用试点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,需具备无人驾驶汽车运营安全监测平台,实时动态监测车辆、人员、网络等运营情况等,并定期将运营车辆送交国家、本市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进行安全检测。
开展道路应用试点活动应依规定配备安全员、平台安全监控人员。上述人员应当掌握、遵守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律和法规,保障无人驾驶汽车安全运作,根据突发情况及时发出预警、接管车辆控制权,在发生交通事故时,配合做好事故责任认定、处理等工作。
条例明确了无人驾驶汽车生产、车联网软件提供、通信运营等相关企业,应依法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、建立风险管控机制、制定应急预案等网络安全管理要求,以及评估数据安全风险、保护个人隐私信息等数据安全管理要求。
北京市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应无人驾驶汽车特点的保险产品,为相关企业和消费的人提供保险服务。
自动驾驶汽车出现故障,驶出可以通行的区域、道路,或者出现别的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,驾驶人或者安全员应当采取人工接管、开启危险警示灯、降低行驶速度、将车辆行驶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等措施降低事故风险。
由公安交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和处理,驾驶人或者安全员、平台安全监控人员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处置措施,并迅速报告公安交管部门,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,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。相关企业和个人应当配合事故调查处理,并按要求提供相应证据材料,企业还应当根据要求提供事故过程信息或事故分析报告。
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属于国家立法事权,北京立法无权作出规定,条例在这方面与国家规定进行了衔接,要求发生交通事故后由公安交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调查和处理。
2020年9月,北京市在亦庄率先规划建设全国首个高级别无人驾驶示范区,,已实现全市600平方公里车路云一体化基础设施覆盖。
场景建设:北京市高级别无人驾驶示范区已聚集百度、小马智行、文远知行、新石器、京东等头部公司参与,实现智能网联乘用车、无人配送、无人巡逻、干线物流和无人驾驶环卫等八类应用场景全面示范、协同发展。
有宝子这次申请审核没通过,或者看了申请条件之后发现了自己刚好合乎条件,不管是单位、家庭还是个人都可于每年1月1日至3月8日、8月1日至10月8日提交配置指标申请。